@ 辦理貸款期限:
正、備取戶經財稅查詢符合「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辦妥貸款:
1正取戶: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逾期取消貸款資格,由備取戶依序遞補。

@ 辦理展延作業:
核定戶購置預售屋、成屋或自備土地興建住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妥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在期限屆滿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
(一)購買預售屋: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明、建造執照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得依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再予延長一年(至九十八年二月底止)。
(二)購置成屋: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明、買賣標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貸款截止日後三個月。
(三)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造執照影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
逾期未依規定提出展延之申請,即視同放棄本貸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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