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歲的張太太住在五層樓舊公寓,共有十戶、沒有電梯。算一算,這棟老房子的屋齡大約已有35年歷史了。

老房子久了不免碰到木材老朽毀壞、壁癌等諸多問題,還有最讓張太太苦惱的,就是住在五樓的她,每次買個菜回來、或是倒垃圾時,都得提著大包小包爬上爬下的,好不辛苦!

張太太對門的陳太太,以及四樓的王奶奶,都有類似的困擾,三個人都很想和建商洽談改建。無奈二樓的林先生還有三樓的李爺爺,覺得改建太麻煩,怎麼樣都不肯談。張太太很想知道,於法有什麼解決之道?

建商說,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改建必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還有基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後才可行。但也有三項例外:一、配合都市更新實施重建;二、有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有危害公共安全情況。

建商分析,如果有例外情況,只要三分之二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即可進行改建。不過張太太的房子只是老一點、舊了些,但還沒有朽壞到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一旦有其他屋主不同意,就沒辦法改建,建商只好勸張太太放棄重建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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