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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一點,只能讓人成為小富階級;聰明一點,最多也只夠擠身中富的規模;但如果要大富大貴,恐怕需要較高的德行與功德,才能夠維持長久… 





這是一位媒體前輩告訴筆者的話:「讓一個人的財富由300萬累積到3000萬元,靠的是努力;由3000萬到3億元靠的是聰明;從3億到3000億元則是道德的『德』字」。

 

如果把以上這個公式,套用在汲汲營營於累積財富的云云眾生上,似乎也很容易地了解某個人財富累積的原因,同時甸量他未來可能達到的財富規模有多少?是只有曇花一現?還是長長久久地倍增?

 

話說筆者的一位朋友,前一陣子忙著搬家另外找房子住。原來是他家樓上的屋主,將30多坪的住宅,隔出了4、5間具有獨立衛浴設備的小套房出租。這麼一來,樓上屋主是可以靠著努力收套房租金而賺錢,卻苦了筆者的朋友。

 

因為樓上屋主在進行改裝時,所有管線、污水排水口裝置都做了變更,又沒有做好隔水措施。結果是樓下的住家屋頂嚴重漏水,小塊水泥與白色油漆削齊落。

 

筆者的朋友最後被逼得落荒而逃,放著現成的房子不住(事實上房子也為漏水嚴重而賣不掉),必須另外租房子。只是那樓上的屋主,似乎也沒得到太多好處。最近也因為遭人檢舉而一個頭兩個大。

 

另一個案例是一位在國內金控銀行從事理專教育訓練的主管,在看盡不同理專財起財落之後,曾經語重心長地告訴筆者:只要不是以正當手法,也就是用欺騙手段賺客戶錢而致富的理專,不出十年,沒有一個會有好下場的。不是在某次大賠之中散盡家財,就是生一場重病,然後床前金盡…。

 

再以在年初之際,所爆發的力霸疑似掏空案來看,王又曾在未「跑路」之前是何等風光?除了旗下的力霸、嘉麵與中華銀三家上市公司外,關係企業更是錯綜複雜,多到難以計數。根據媒體的報導,王家事業版圖的不斷擴張,並不因為改朝換代而式微。不論是前朝舊老或當朝新貴,莫不把他奉為紅頂商人。

 

儘管整起事件中,跑掉了其中最大尾的王又曾,但是他一手創立的王朝,也在一夕間崩解。年近古稀的他,卻是再也不可能像以往那樣具有呼風喚雨的能耐;而他的幾位子女與弟弟,不是成為階下囚,就是艱苦度日…。縱使如很多人的批評:王家成員還能保有一定的財產,但是也與全盛時期差距甚遠。出門已經由過去的大批人員簇擁,變成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前面三個例子,似乎真實地對應了上述的財富規模的公式。努力一點,只能讓人成為小富階級;聰明一點,最多也只夠擠身中富的規模;但如果要大富大貴,恐怕需要較高的德行與功德,才能夠維持長久。

 

筆者十幾年前進入錢雜誌工作時,當時門口就掛著一幅對聯。筆者雖然已經記不得寫對聯的人是誰,但內容卻一直印象深刻—黃帝且戰且修仙,陶朱再散再聚財。

 

將這幅對聯中的文句,對應到一般人的投資理財,其實也非常貼切。首先,投資理財行為與日常工作,只要運用得法,應該是互相不衝突而且可以相輔相成的;其次更重要的是:光是想到要不斷累積財富,而沒有任何「積德」的行為,財富累積不但終有極限,也可能在一夕之間化無烏有而無法翻身。

 

事實上,不單只是投資理財或賺錢致富這件事,在做人與做事上頭,上述方法應該都是可以一體適用的。筆者僅以此文的內容,與眾多讀者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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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根據網路上搜尋到的相關問題,以及從信義房屋客法部專案經理劉韋德與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事務秘書郭寶珍的解答來看,屋主將原先格局打掉,改為有獨立衛浴設備的小套房出租,是有法律方面的問題的。兩人的解釋如下:

 

台北市目前對於6樓以上的集合住宅進行室內裝修,均要求必須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也就是必須委託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室內裝修業辦理,並檢具相關圖說提出申請。

 

但如果公寓只有5樓,因此並非該辦法的適用範圍。不過依據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公寓大廈的主要樑柱及承重牆壁,均非屬約定專用部分,且「承重牆」是屬於建築法上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時也不可以加以破壞或變更,只有「非屬承重牆」的其他構造,例如分間牆等,是可以進行變更的。

 

因此如果5樓住戶要修改隔間,並未違法,但如果涉及屋內主要承重牆的破壞變更,就屬於違法行為,其他住戶可要求停止,或請求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如果將整間房屋改為5間獨立套房,恐怕會涉及管線變更的問題。依據一般見解,此等管線應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所稱「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因此也不可以隨便變更。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在社區自治規範中,對於改裝已有所規範,社區居民是可依管委會的規約,對於該屋主有強制約束的行為;假使管委會尚未有所規範,也應該向台北市都發局使用管理公寓科來檢舉。

 

在主管機關對於該戶建築勘驗後,其樓住戶可依其結論向屋主要求具結,不得有漏水或損害現象的發生。(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20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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