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又離婚都未辦登記,沈姓女子不知離婚無效,兩年後嫁人生子,她和現任丈夫被控涉及重婚、妨害家庭。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沈女因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且已簽離婚協議書,自認已離婚,沒有重婚、通姦的故意,對沈女和丈夫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指出,刑法第237條重婚罪、239條通姦罪,除了要有重婚、通姦的行為,還要有主觀上的故意,才能構成。調查認為沈女和丈夫沒有故意重婚、通姦的犯意,因此不起訴。

林姓男子報警指控,他與沈女於90年4月結婚,有公開宴客儀式,婚姻有效。婚後沈女卻不辦結婚登記,藉故爭吵,兩人於91年3月簽字離婚,但也沒有辦離婚登記。

離婚以登記為要件,他主張離婚無效,他與沈女婚姻仍存在,沈女卻於93年5月和陳姓男子結婚,且生了一個小孩,因此控告沈女和現任陳姓丈夫涉及重婚、通姦。

沈女否認犯行辯稱,簽字離婚時有雙方親友5人在場,她因結婚未辦登記,身分證配偶欄是空白的,誤認離婚也不須辦登記。她承認,為了確保第二春的幸福,她隱瞞前一段婚姻,沒有告訴現任陳姓丈夫,但她不是故意的。

檢察官傳訊兩人的離婚證人,證明沈女所言屬實。其次,兩人離婚後沒有來往,林直到沈女2年後再婚並生了小孩才找沈女理論,認為林、沈女都自認已離婚。沈的現任陳姓丈夫說,沈女的身分證配偶欄空白,相信她未婚,才和她結婚。

檢察官指出,結婚以儀式為要件,離婚以登記為要件,沈女離婚後應先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證記,離婚才有效,但這必須是具備相當法律常識的人才知道,沈女顯然沒有這方面的常識。

檢察官認為,沈女為了婚姻幸福隱瞞之前的婚姻,屬人之常情,陳看了沈女的身分證相信她未婚,亦屬合理,認定沈女、陳沒有重婚、通姦的故意,對兩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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