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都市角落可見到住宅或辦公大樓下有漂亮庭院或造景,讓過往的行人不禁在匆忙的腳步間想佇足停留,享受一下繁華都市中的美麗一隅,而這些美麗的花園或綠地就是所謂的「開放空間」。

 

美國容積獎勵成果斐然

 

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陳明竺指出,開放空間的概念是源自於美國紐,當時紐約市內雖有占地廣大的中央公園,但由於實際綠地的分配不均,其他地區多半沒有公園綠地可供民眾使用。因此在1960年代,紐約市政府即開始獎勵住宅區與商業區的新建築提供開放空間,以利市民使用,還可多享20%的容積獎勵,結果成績斐然,讓許多住宅區內有所謂的「口袋公園」(pocket park)的設置,讓在地住戶多了許多遊憩空間。但來往的人一多總是會有垃圾、噪音與治安的問題,因此紐約市後來取消獎勵住宅區設立開放空間政策,只針對商業區來做容積獎勵,後來也見到成效,一到午休時間,只見許多上班族帶著午餐在戶外開放空間享受片刻優閒。

 

政府列管並不定期抽查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定義,開放空間(public open space)是在建築基地內,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的道路,以供通行或休憩的空間。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科長廖耀東表示,開放空間範圍甚廣,包括全市性的人行步道空間、河川旁綠地,也包括地方性的公園與建築基地的空間。東海大學景觀系講師李逢時則表示,台灣是在1990年代初期提出這樣的政策規劃,原立法用意為對大規模基地,鼓勵開發業者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增加都市綠地面積及休憩活動空間,並給予增加容積作為獎勵。但並非所有的建築基地都可享受開放空間的容積獎勵,而是必須有相當的大小才行。且對於開放空間中的綠化程度有一定的規範。目前台灣對於開放空間的法規,主要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頒布的「建築技術規則」,但實際執行則是交由各地方政府來制定相關設置與管理維護要點。

以台北市而言,規定開放空間可以設置花台或灌木樹叢,但花台高度不得高於45公分,灌木叢不得高於100公分,且須保留有4公尺寬的無障礙出入口。而建商也必須提撥樓地板面積工程金額的25%與受到容積獎勵的樓板面積相乘之後的金額,作為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而主管機關也會對於已核發執照的公共開放空間加以列管,並不定期實施抽查。

 

圍籬、欄杆是最大瓶頸

 

現行開放空間制度的爭議,在於經由容積獎勵負擔的社會成本交換而來的開放空間,應提供社會全體大眾使用,並非單為該社區住戶所享受,因此開放空間視同公共財,不應加以封閉為少數人使用,然而對於社區住戶而言,任由公眾使用或穿越社區的一部分又將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所以多數的開放空間多被社區封閉,而喪失原有的功能與意義。

台北市都發局建管處表示,大樓管委會在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是可跟建管處申請於開放空間內設置圍籬,不過須以鏤空式的欄柵為原則。但這樣會不會影響一般公眾的使用權益?建管處人員則表示,開放空間的確是提供給公眾使用,但「公眾」中不能排除「社區住戶」,因此為了考量住戶的權益,不得不設置柵欄。

李瑋珉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專案設計師張祥鎬則指出,從環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只要有圍籬、欄杆或樹叢,背後都隱含著不能隨便進入的涵義,法規這樣的規定與當初開放空間的設立宗旨的確是有矛盾與衝突的地方。

 

借鏡國外訂出開放時間

 

陳明竺指出,目前台灣的開放空間審查,多半是交由公部門的「開放空間審查小組」來進行審議,由於審查委員都是官員,因此容易受到民代的壓力。

他建議可改由各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接手,由於是學者專家所組成,因此較能避免不必要的壓力,讓開放空間的審議更為合乎專業與實際的需求。而陳明竺也表示,美國在建築基地興建的過程中,即進行開放空間的審議,並將決議報請政府備案,因此不會因為後來大樓管委會的決議或是所有權人的更替,而推翻或更改原有開放空間的使用。

李逢時表示,世界上許多先進的都市都設置有「景觀警察」,專門針對都會區的違建或空間使用主動稽查,不像建管單位是被動的收到檢舉才會進行查報,這是政府部門維護都市景觀的積極方法。而在開放空間的實際安全考量上,營建署公關室主任蕭文雄指出,美國都市內的開放空間並非是一天24小時都開放,而是有開放時間的規定,多半是由早上8點到晚上10點,而這樣的開放模式是我們可以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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