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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回春,加上建商和行銷公司大力促銷,使得國內房市景氣持續增溫,熱絡的交投也連帶衍生不少消費糾紛。消基會表示,今年上半年,來電到消基會申訴購屋類案件達2,062件,且大多數都是預付的定金拿不回來。
消基會表示,這些申訴案件正式進入書面申訴只有143件。來消基會申訴的案件,大部分是因消費者匆促付定金,但購屋和一般郵購不同,契約一經簽定就難以解除,悔約還要付出賠償,只好依約認栽。
很多房屋代銷業者在推銷時,不願提供契約書給予消費者審閱,而是以各種推銷手法吸引消費者,如先付定金即先占位,但付定金後只有一張單據,沒有契約書;或是消費者因為業務遊說,誤信「優惠價格只有今天」,一時衝動而付定金或是簽下契約書,事後後悔卻解約不成。
根據消保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又第11條之1也明定,契約簽定金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如違反時,其契約條款即不構成契約內容。因此,簽約前,消費者一定要主張審閱期。
以成屋來說,消費者至少有五天以上的審閱期,不能提供契約書審閱的業者,在誠信問題上絕對大打折扣;另外,有業者會為了規避事先審閱期的責任,讓消費者簽署加註「已審閱」或「放棄審閱」的相關條款,未審閱前千萬不要簽署,以免喪失權益。
消基會表示,訂定契約時,內容應包含,繳費內容(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及代書費等),應明確註明由買方或賣方繳納。另外,房屋現況也在契約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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