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業住宅」,是指建築業者在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應作工業用之土地規劃建築為供一般民眾居住使用而販售之住宅。其中所謂工業用之土地,則係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丁種建築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有關乙種工業區的使用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限制規定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其中的「一般商業設施」包含:

  (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
     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二)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
     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運動休閒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十。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
     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十。
  (五)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
     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六)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
     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通過者。
  (七)旅館: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十,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早期的建築業者販售之「工業住宅」,大都是以廠房、廠辦等工業使用的建築物來申請建造執照,但推出銷售時還是以住宅的名義賣給消費者,但於上述有關乙種工業區的使用規定實施後,建築業者申請的用途大多是以前述(二)項之「一般事務所」為主。因此,在購買預售房屋時,要注意建造執照有無註明土地的使用分區是工業區,或其土地使用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用途記載是否為「一般事務所」,或上述的「一般商業設施」,果如是,其所銷售的房屋即是「工業住宅」。

  民國85年底,財政部發佈解釋令,只要符合有關自用住宅的規定,「工業住宅」可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可以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而其房屋稅也是依照實際的使用情形課徵,作為住家用的稅率為房屋現值的1.2%。電費是依照實際使用情形繳費,可申請為住宅使用則依住宅的使用費率繳納,水費則不分營業或住宅使用,均是單一費率。 

  雖然「工業住宅」的稅費跟一般的住宅一樣,但是「工業住宅」不能申請優惠房貸。依照中央銀行所訂頒的作業規定,申貸優惠房貸的房屋其所有權狀上之主要用途須為「住宅」,因「工業住宅」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其主要用途大多是「一般事務所」或其他「一般商業設施」,故其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與建造執照之用途相同,而其所有權狀上之主要用途是以使用執照所記載為準,並不能申貸優惠房貸。其次,由於「工業住宅」皆位於工業區內,鄰近的土地大多作為工業使用,其環境品質與住宅區相比是較差的。
  
  此外,雖然「工業住宅」的價格比一般住宅便宜許多,但因建築業者於申領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時,皆依法申請,其用途並非作住宅使用,倘購屋者將該建築物轉供或出租他人作與其使用執照用途不符之使用,若遭檢舉,即可能適用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以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同時,也可能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僅遭受上述相同罰鍰,還加上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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