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最近逕付二讀,「限定繼承」的規範條文可全面回溯、不設期限,以解決許多年幼兒童債務纏身的社會問題。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提醒,現行民法對繼承的規定,有「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選擇;民眾在親人過世時,可選擇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張清雲指出,所謂「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必須在得知自己是繼承人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一旦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不管死者留多少遺產或債務,都與繼承人無關。
至於「限定繼承」,依民法一一五六條現行規定,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依目前規定,如果超過法定時間,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張清雲表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在十一月十五日審查通過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拋棄及限定繼承的期限,全部改為自被繼承人死亡及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提出,一旦完成立法,可望避免社會上再出現「繼承天下掉下來的債務」問題。
張清雲指出,繼承人如果清楚知道被繼承人在外負債,已經超過所留下的財產,可以選擇拋棄繼承;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如生前是否幫人作保、是否欠債等,可採取限定繼承,因為經過清算後,如果財產大於負債,繼承人還可以繼承清償債務後的餘額。
目前民法規定,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是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配偶與父母繼承。
張清雲說,依目前民法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例如死者的配偶與兄弟姊妹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通知兄弟姊妹;同時別忘幫自己的子女、孫子女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這次修法的重點,對於繼承債務時仍是未成年者,預定修法只負限定責任,即只就繼承的遺產清償,超過遺產的債務,未成年子女不必為先人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