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非大樓住戶進入地下室汽機車亂停的現象,管委會有哪些可以處置的方式?管委會以鎖車的方式要求開鎖費,這樣有無違法?

    A:台北縣三重市仁愛國寶社區蔡瑞東主委表示,這樣的案件非常多,建議管委會不可鎖車,因鎖車會違反憲法15條人民財產的保障,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自由,管委會無權侵犯私有財產,而且,鎖車也恐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所以住戶如果因為自己的車位被故意停放或被他人占用,致使車子停放在非自家車位時,車主付出之時間及其他停車場的金錢,可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向違規停車人請求補償。

    蔡瑞東建議管委會,社區住戶如果不依照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停車,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訂定罰則,並行使管理權利。方法建議如下:

    一、外車進入停車,大多是自己大廈住戶帶進來的親朋好友車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制訂罰則「納入規約」制定住戶如違規停車可處罰多少錢。

    二、違規停放車位者,可收每小時停車清潔管理費,蔡主委表示,不建議以收取停車費為科目,因為可能會產生所得稅收問題。而管委會可將違規罰款全部做為社區管理公共基金之來源。

    三、管委會應在停車出入口,清楚標示出《社區停車管理辦法》或「本停車場為私人產權,外車請勿進入,違者依停車管理辦法,應繳付停車清潔費每小時XXX元。」以達告示作用。

    崔媽媽公寓大廈事務顧問饒後樂表示:「社區不可有開鎖費之規定,社區違規停放車輛,管委會如果以規約制訂鎖車或請拖吊車進行拖吊,是違法行為且也是無效方式,一來鎖車是違法,二來拖吊車是無法進入私領域拖吊車輛。」饒後樂建議社區管委會應該制定有效而不違法的管理辦法。(本文作者為崔媽媽基金會主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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