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它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例如:94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74,000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94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74,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74,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2.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不論所得多少都可以扶養..只是必須考慮是否有節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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