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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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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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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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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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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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尊親屬,如
父母、祖父母 |
年滿60歲、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無謀生能力: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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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 滿20歲而身心殘障、 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3.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之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1.在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同胞
兄弟 姊妹 |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 滿20歲而身心殘障、 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3.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
1.在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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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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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1.受扶養人之父母親身分證影本。 2.同戶籍者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村里長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 May 03 Wed 2006 15:42
免稅額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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