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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結婚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如未合併申報,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最近有數起案例,納稅義務人於結婚次年度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誤認為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分開申報,以致次年度未將配偶之所得合併辦理申報,復又未分別於申報書內載明夫妻關係,案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稅外,並依上述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只要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其婚姻已有效成立,並不以登記為要件。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機關亦會將結婚日期填載於戶籍謄本中,結婚既已成立,縱然於結婚次年度始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將結婚次年度所得合併申報,未合併申報者,即應受罰,請民眾特別注意。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三科吳科長,聯絡電話:229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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