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昨天宣布,廿二日起,國人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將立即註銷該護照、並將護照遺失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換言之,未來護照一旦遺失就須重新申請。

外交部昨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卅九條,刪除護照遺失四十八小時內尋獲,可向原機關申請撤案、繼續使用的規定。外交部表示,這是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社會護照遺失廿四小時內須通報的標準,並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失之護照遂行偷渡等不法行為。

外交部呼籲,國人應妥善保管護照,在車站、機場、地鐵及觀光景點特別需要提高警覺,以免護照遭竊或被搶。民眾如在國內遺失護照,應向遺失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警察分局申報;如在國外,應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並與我國當地館處聯繫。外交部駐外館處聯絡方式及護照遺失補發程序,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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