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大選過後,市場喊多房市,許多人希望購買不動產保值,但消基會發現房貸有五大不公平條款,提醒消費者在貸款前應謹慎檢視。
消基會抽查25家銀行業者的房貸契約,依照「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契約檢視,並在網路上進行問卷調查共123份。網路問卷顯示,消費者所貸款的成數在3至10成不等,大部分消費者貸款的成數在7至9成,佔78%,其中2位消費者為全貸,佔2%;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房貸壓力大,消費者檢視契約相對重要。
1.拋棄契約審閱期限
消基會公布五大不公平條約第一項,25家銀行均「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契約審閱期是讓消費者能夠將契約帶回家仔細檢閱,並據以發現不公平條款,修改成為合理的契約條款。
程仁宏指出,業者雖然在契約中加入「消費者已經過五日之審閱期同時確認並了解」,但消費者往往不知道五日審閱期對自身的重要性,因而即使在當天簽約,在業者軟硬兼施下簽名蓋章,代表已經看了五天,實在不合理。
2.保人負完全清償責任
不公平第二項,23家銀行要求「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負完全清償責任」,程仁宏表示,保人拆開來唸是「呆人」。當消費者進行有擔保品的借貸時,就應免於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3.磋商條款 再剝一層皮
第三項不公平合約是20家銀行在契約中訂定「提前清償違約金」之個別磋商(特約)條款,程仁宏批,提前付清還要剝消費者一層皮。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補充,個別磋商指的是業者與借貸者當場個別商討之後,寫下的條款,應是空白格,但許多業者在契約名稱上寫「個別磋商」,內容卻是印好的條款,要求消費者提前清償要付違約金,根本不合理。
4.更換擔保物 認證不認人
第四項是16家銀行在契約中明定「凡持有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証或借款人印鑑,要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均視為借款人之代理人」,程仁宏批業者認證不認人,不重視消費者權益。
5.有擔保品 還需提供本票
最後一項不公平條款,點名多家行庫,「華僑銀行」(併入花旗)與「慶豐銀行」要求「約定借款人應提供借款額度總金額之本票」,「復華銀行」(更名元大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銀」(併入中信銀)及「合作金庫」均附上「本票一紙」。程仁宏表示,當消費者提供足額擔保品時,業者就不應再要求消費者提供足額的本票。
程仁宏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條款,重新研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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