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獲得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可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答案是:不可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接獲陳姓民眾詢問,其母親今年住院的醫藥費用,因為可以使用醫療收據正本申請保險給付,因此想知道能否再以醫療收據的影印本,在明年報稅時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費及生育費,雖然可以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就不得扣除。所以已獲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總額。

此外,在醫費及生育費的認定上,也限以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或者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支出的列舉扣除額,原則上都必須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單據正本。

但如有部分金額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能獲得給付,保險公司又無法退回收據正本時,納稅人還是可以檢附保險公司出具的費用項目及金額證明,同時加誚釩O險公司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在報稅時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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