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財產制過去分為聯合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夫妻若未特別約定,都適用聯合財產制;現行財產制已沒有「聯合財產制」的名稱,而以法定財產制取代。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目的在肯定配偶為婚姻的共同努力和貢獻,當夫妻離婚或有人死亡,可以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後再平均分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除外),離婚者可以拿到一半的財產,生存配偶則有一半的財產免繳遺產稅,成為節稅的良方。

不過,生存配偶對於「剩餘財產半數的請求」究竟怎麼計算,審判實務出現歧見。最高行政法院因而於九十一年作出決議,決定死亡配偶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法生效以前的原有財產都計入遺產計算課稅,不算另一方的剩餘財產,修法生效後結婚的夫婦,則完全適用新法的優惠。

由於過去不動產多登記在丈夫名下,決議結果對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結婚的太太們較為不利,進而催生了大法官第六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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