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使用大廈健身房時,管理員告知管委會決議健身房每晚截止使用時間已從晚上10點改成晚上9點,請問這是管委會的權利範圍嗎?我在晚上9點到10點之間才有空使用健身房,如果管委會執意更改時間,該如何保障權益?

    A:符玉章律師表示,如果大樓要節約用電、防止運動噪音、或使用時影響他人而限制人員超時使用時,修改規約必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

    而住戶所提管委會對於健身房的使用時間修改部分的權責,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例:第2項,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有部分使用之約定。」

    也就是說,住戶對於公用部分的使用有特別約定,需以社區規約約定,管委會在修改使用規定時,應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

    所以可採以下方式:

    一.請管委會出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健身房時間修訂之決議紀錄,並確認該會議出席人數與通過議案人數,以檢視其決議的有效性。

    因為社區事務攸關社區全體,會議參與的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不足,自然無法代表社區多數來決議大的事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除了社區規約中另有規定外,也要注意會議門檻為區分所有權之人數和所有權比例均需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才可正式進行會議表決(人數計算請參照條例第27條);如未達到法定人數及比例的話,不構成法定要件,即使貿然在本次會議進行選舉或做決議,並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向管委會提出詢問及要求,請管委會表示時間更改的理由,如不服,可向管委會提案,表示自己主張的開放時間。如果管委會未採納,可在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提案。

    住戶可以要求管委會在發出開會通知時,也包括載明該住戶提案的事項,並建議最好先清楚的載明提案內容調查與評估明列,作附帶說明,讓與會者在會議前已對議程和表決議題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便參與會議者能先知道會議討論內容,而不能參加的區分所有權人也可以請委託人代為表示意見。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顧問饒後樂表示,管委會有權在並未牴觸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法令及規約之前提下,逕行決定共用管理之具體措施。

    使用健身房或KTV等公共設施可能對部分住戶造成生活或安寧上的妨害,所以管委會需要考量不同立場與利益之住戶,並且透過協調與管理獲得最大的共同利益,饒後樂建議住戶向管委會取得變更時間的原因,以大不傷和氣的前提下來進行協商,尋求雙贏或三贏的可能。

    (本文作者為崔媽媽基金會主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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