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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社區地下室停車位依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只有49個車位,管委會多畫了2個車位,有無違法?管委會將多畫的2個車位出租後,所收取的租金,我們可以主張限由原購買車位之住戶運用嗎?另,社區管委會還同意已購買車位之一的住戶,在其繳交給管委會10萬元後,將其原車位與多劃的1個車位互調(停車格上之車位號碼一併塗改),有無違法?(梁先生)

    A:這個問題分兩個層面答覆,一是增加車位是否違法的問題,二是增加車位的收益歸屬於誰的問題。

    貴社區地下室停車位依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為何只有49個車位,而非50或51個停車位,是有原因的。根據內政部規定的「建築技術規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733號令修正),其中第60條第一項規定: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公尺,長6公尺此外,第三款又規定,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至於單車道或雙車道的寬度,也要依照第61條第1款規定,(一)單車道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

    停車位數 攸關車道單雙向

    從這些規定可知,停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寬度應該為5.5公尺以上。

    依此,社區地下室停車位依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既然只有49個車位,管委會多畫2格,而成為51格停車位,恐有違反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建議住戶可要求管委會更正並恢復49個車位之原狀。

    增加車位收益 歸原車位所有人

    至於增加車位的收益歸屬於誰的問題,因為地下室屬於公共空間,有購買車位者,雖無獨立之車位所有權,但在建物所有權狀上,已分擔較高之公設比例。管委會增加2格停車位,如果是將49格重畫而「擠出」51格,等於是減縮既有空間,嚴重影響原先49位車位所有人之權益(購買車位者共同分攤的地下室公共空間中,分擔之公設比例被不合理減縮)。該租金收入或是10萬元收入,既是基於管委會之違法行為,導致49位車位所有人受損害,這49位車位所有人可依照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管委會返還。

    根本解決之道,還是建議住戶籲請委會回復49個車位之原狀,方為適法。如果管委會仍一意孤行,恐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48條之規定,依法可予以處罰。

    (本問題由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服務部黃儁怡律師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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