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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設計師裝潢住家原本應該是一件開開心心的事,合作順利的,不少人在交屋後與設計師成為了好朋友。但就如同有光的地方必定會有黑暗,黑心的設計師與包商也有。如果在之前被花言巧語所騙,等到施工到了中、後期才發現對方是個只想不斷謀取暴利的黑心商人,這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依民法490條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你和裝潢公司約定裝潢房屋在民法上是屬承攬契約,你是定作人, 裝潢公司是承攬人。

再依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此為承攬人之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亦為承攬人應盡的義務。 如果承攬人違反此義務,則對於瑕疵的救濟,視現實情況,定作人可採取以下民法規定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茲臚列於下 :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上是一些可能對你有幫助的相關法規,網路上有許多相關資料可供查詢,像是「全國法規資料庫」等網站,都能為你提供許多法律上的幫助。

同時,檢視與設計公司簽的合約中,有沒有寫明工期的限制。設計公司有沒有給你設計、施工圖面。設計圖面上有沒有各項建材的建材表。上述都有的話,仔細核對圖面和現場有沒有差異,建材用的對不對,功能性有沒問題,一一條列後寄出存證信函給設計公司,限期答覆處理。若設計公司沒誠意處理,直接保留所有證據,告上消保會或法院。同時在發現工程有問題時,不管對方怎麼說,都絕對不能將尾款付清,等事情處理完後再付。

此外,對方給你的設計圖一定要保留好作為證據,如果對方施工後有拍照,由於雙方有合約關係存在,所以千萬不可以在合約未處理完成之前,找其他廠商來拆除或施工,否則你也會違約。除非協議已完成,並做成書面記錄,千萬記得在法律上是「口說無憑」的。


相關單位:
一、可以到此網站申訴。 http://www.taid.org.tw/design.htm
此網站亦可查詢對方是否為合法登記公司

二、行政院消保會 http://www.cpc.gov.tw/

如還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問題,可到以上2個網站上面查詢,或者在本討論區中留言討論,相信會有不少熱心的網友提供你有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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