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將在周四(24日)初審行政院所提「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年底前若完成立法程序,已享受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的民眾,明(98)年起因換屋出售自宅用地時,將有機會再度享有優惠低稅率。

現行自用住宅用地按10%最低增值稅率課稅,每人一生只限一次機會,不能重複使用。行政院為減輕換屋民眾稅負,提出「一生一屋」的租稅獎勵措施,自用住宅用地持有逾六年,都市地區面積在45坪以內者,已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即可申請以一生一屋重複享有10%增值稅率繳稅。

立法院周四(24)日初審行政院版「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是在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規定不變之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一處房地的換屋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即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面積限制:出售都市地區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二、期間限制:

1.出售前,持有該土地期間達六年以上。

2.出售前在該地連續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六年以上。

3.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財政部也同意,這項放寬換屋者適用優惠增值稅率次數限制的措施,若造成地方政府稅收實質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實質損失的計算,財政部將在立法通過後,與地方政府協商。

現行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者,依據出售土地與房屋,提供的租稅優惠包括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兩部分。土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原本應按土地漲價幅度累進課稅,稅率最高達40%,但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享有一生一次適用10%優惠稅率,及二年內重購自宅用地的退稅優惠。

申請重購退稅需符合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以及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等條件。

重購退稅不只能夠退土增稅,因重購出售的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也可以申請退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arren.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