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北市建管處估計,北市民國84年以前的既存違建,至少約8萬件,該處強調,違建戶或許一時可取得大樓住戶同意,但違建仍是事實,若日後遭住戶檢舉,並向法院提出侵占主張,仍會被法院強制拆除。

多年前,敦化南路有一棟電梯大廈,頂樓住戶被檢舉在屋頂加蓋違建並出租,建管處查證屬84年以前既存違建,列為分期分類處理,住戶集體轉向法院對該住戶提出告訴,結果法官判決拆除違建,且出租所得要回饋大樓全體住戶。

建管處表示,只要未經申請,擅自建築均屬違建,雖然市府訂有84年以前既存違建列入分期分類的處理原則,但依舊是違建。或許違建人可以加強「敦親睦鄰」,取得同棟建物其他住戶同意,一時不會被檢舉,但若日後有人向法院檢舉,仍會被判拆屋還地。

建管處主任祕書羅榮華表示,許多違建戶以為台北市訂定的查報作業原則,規定民國84年以前的既存違建就不會有事,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屋頂屬公共所有,不該被個人占據使用,一旦檢舉人循法律途徑解決,司法單位是採民法作審理依據,不會考慮市府的行政作業處理方式。

司法單位最近對永吉路30巷的一起違建案作成拆除判決,建管處說,這類判例屬個案,並不多見,84年以來,平均一年約有1至2件,大都是法院自行雇工強制拆除,不會影響市府對84年以前既存違建的行政作業處理,仍列為分期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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