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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第982條規定,結婚之成立要件之一為經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

而完整的法規條文是:

民法第982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細察之下便可發現小茵將【推定其已結婚】等字自行任意省略了。(不知是偷懶、遺漏還是護主護的太用力?)
引用法律條文應完整,不然容易誤導讀者,造成二次混淆視聽。
民法第982條乍看之下,不知情者會以為必須符合兩項,婚姻才算有效。
然而台灣目前是採形式主義,而非登記主義。(內政部目前擬修法改成登記才算有效)
所以只要符合第一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使戶籍謄本沒登記仍就算是有效婚姻。

以上是我逐一向戶政事務所、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法律諮詢求證、
然後又去拜會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以前鄰居)詢問之後的正確結論。
我還問了法官究竟要以何證件才能辨識對方是否已婚?
得到的回答是:依台灣法律來看目前是很難,只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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