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陳小姐詢問: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1)依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的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三年內,以書面向死亡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施以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台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那麼繼承表示的期間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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